胡某环等诉苏州激情某某酒吧有限公司、沈某、金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词
来源: 苏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lawszfc.com/ 时间:2014-05-26 18:05:24
案情简介:2012年4月22日,谢某雷、沈某、金某、徐某杰、蒋某敏五人相约到新市桥附近某酒吧饮酒,之前,谢某雷、沈某、徐某杰三人已经在谢某雷家饮过一瓶白酒和几瓶啤酒,在酒吧几人又饮了两瓶红酒,谢金雷醉酒,席间起身走到酒吧大厅时摔倒,两名保安将其架出酒吧后门,次日凌晨谢金雷尸体在南园桥附近被找到。谢金雷家人咨询律师,律师认为酒吧及同饮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起诉到了当时的沧浪区法院,三区合并后转到姑苏区法院审理。下面代理词:
审判长:
作为原告胡献环等人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第一被告苏州激情百度酒吧有限公司的责任
苏州激情百度酒吧有限公司作为对外营业性的公共场所,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谢金雷在该营业场所消费过程中溺水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当天夜间谢金雷醉酒后跌倒在被告的营业场所内,而被告的两名保安董文坪和蔡行正此时没有将其安排到安全的场所,而是将谢金雷从后门架出营业场所外,而该营业场所的后门是紧靠着一条小河的,后门距离小河仅约两米距离,根据两保安的询问笔录,在将谢金雷架出后,将谢金雷放在地上就离开了(仅两分钟左右的时间),有正常思维的人都知道,把一个醉酒的人放在离河边如此之近的地方,会有很大的危险的,何况是两名负责酒吧安全的保安,而正因为这两名保安的放任态度和行为,恰恰造成了谢金雷罪坠河溺水而亡。很明显谢金雷的死亡与酒吧两名保安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对谢金雷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二被告沈浩、第三被告金雷、第四被告徐俊杰、第五被告蒋兆敏的责任
该四名被告是当天晚上与死者谢金雷相约一起在第一被告处饮酒者,相约饮酒的同伴之间负有安全照顾之义务,该四名被告其中有两名即徐俊杰和沈浩在到激情百度酒吧饮酒之前,已经在谢金雷家喝了一斤多白酒,每人还喝了两瓶啤酒,在到达激情百度酒吧之后又喝了两三瓶洋酒,所以是在明知谢金雷不胜酒力喝醉的情况下独自离座而不加搀扶,更为严重的是谢金雷离开座位长时间没有回到座位,也没有进行寻找,也没有向酒店管理人员询问,更没有和谢金雷家人联系或报警,而是各自回家了事。如果四名被告同饮者在谢金雷离开座位时能够跟随,如果谢金雷离开座位后能够及时去寻找,如果该四名同饮者及时询问酒店管理人员或和谢金雷家人取得联系,谢金雷定会及时找到,即便坠河也会及时被发现而不至于长期溺水而死亡,因此,代理人认为作为同饮者的四名被告对谢金雷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样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四名同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所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代理人认为,本案第一被告苏州激情百度酒吧有限公司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二至第五被告的对同伴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放任过失责任,都足以造成谢金雷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