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国诉九八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来源: 苏州房产律师 网址:http://www.lawszfc.com/ 时间:2014-05-26 18:05:42
案例介绍
崔建国系苏州恒通公司员工,2009年7月20 日在公司装卸货物时,不慎从车上掉下来,造成肋骨断裂,当天送湖州解放军九八医院治疗,在行肋骨外科手术中,对其进行了输血,当晚感觉呼吸困难,医生采取措施后,呼吸困难仍然未见好转,于是医院对其进行了切开气管手术,手术之后一直昏迷,造成崔建国植物人状态。崔建国亲属找到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接待,认为九八医院已构成严重医疗侵权,于是代理了此案。该案湖州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律师于是申请浙江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之后又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一级护理依赖。律师参与了本案的起诉、两次医疗鉴定、司法鉴定、开庭审理。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一、关于本案的案由、定性和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典型的由于医疗服务合同衍生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起诉时选择了要求被告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二、关于被告侵权的过错
(一)被告违反法律、医疗行政法规及医疗行为规范方面的过错
1、 被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2、 被告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的扩大”。本起事故,被告没有按照此规定履行医疗义务。
3、 被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 被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3、14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13条),门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14条)。但是本案无论是门诊病历还是住院日志、出院记录等均是被告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补写和进行了篡改。这方面均有证据证实。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被告的这一行为,应承担全部过错赔偿责任。
5、 被告违反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关于病人家属、或代理人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相关规定,拒绝原告家属多次要求查阅复印病例的合理要求。被告的该拒绝原告家属查阅、复制病历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二款的规定。
6、被告违反了《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临床输血过程中如患者有异常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并应对不良反应情况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病例中。但被告在对崔建国输第一袋血时,崔建国呼吸急促,身体反应强烈,而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输第二袋血,因为病人危重,第二袋输了一半才停止。
7、被告违反了《骨科长管状骨折手术处理常规》,实施该类手术,术前术后均应采取抗凝血治疗,而被告没有采取该项措施。
(二)被告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过错和失职行为
被告的该方面过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术前血钾3.19mmol/L且心功能已有改变情况下,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增加了手术风险
2、患者在手术后突发呼吸衰竭,切术后X线片提示部分肺纹理模糊,仍进行输血,在输血过程中出现输血反应,不采取任何措施。在术前术后均未采取抗凝治疗。
3、患者在出现过敏性休克后,被告没有采取积极的抢救治疗。
4、患者手术后次日出现严重呼吸困难,开放气道予以气管切开严重错误,因为气管开切过程中有加重缺氧风险,术后有出血及气道阻塞风险,导致患者气切术后二小时左右出现心跳骤停,与切开气管存在直接关系。
被告的上述行为与患者崔建国造成植物人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必要的食宿、交通费、残疾辅具器费、鉴定费等。本案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等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附清单)应当得到支持。浙江省医学会在鉴定报告中关于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的表述是错误的,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患者及其家属无任何过错。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湖州分所对定残后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定残后的护理期限应当为二十年,护理人数应当为两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由于被告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为规范,在对崔建国诊疗过程中造成崔建国植物人状态,给原告生命健康造成巨大伤害,给原告家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巨大精神痛苦。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被告,只有对自己的严重过错及时的,全面的予以深刻反省,并承认错误,面对错误,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医德、技术,才能不使下一个来医院救治的人成为下一个植物人的崔建国。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