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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房价居高不下,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往往都是先成家后立业,由于他们在买房时面临资金困难,只好依赖父母资助购买房屋。但是,记者从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发现,很多“啃老族”在离婚时的争议都集中在父 母出资所购房屋,是否属共同财产。今天上午,延庆法院也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贾女士和胡先生1993年结婚。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双方在延庆县大浮沱村购买了一处房屋,其中包括北房五间、东房简易棚一间、西房简易棚三间及 其他附属设施。2005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部分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了协议。在协议书上“婚前财产的处理”一栏标明无婚前财产。两 人离婚后,孩子一直随胡先生生活,胡先生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但是,贾女士在年初诉至延庆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诉讼中,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涉诉房 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42000余元。 

  对于这套房子,胡先生认为不属共同财产。因为双方刚结婚时住在胡先生父母的房屋内,后来卖掉胡先生父母的房子,才买的现有房屋,买房的钱实际上是胡先生父母出的。因此,胡先生不同意分割房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庆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 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一半价值的补偿,同时考虑胡先生离婚后对房屋进行了部分修缮。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及院 内地上物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给付前妻两万余元。 

  法官介绍说,目前“啃老族”离婚时对房屋的争议主要有五种情况,一种是父母在为子女购房时,将产权人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给子女居住,但是在房 屋贷款的归还上有争议;二是房屋为婚前购置,父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三是婚后购置,但未明确表示赠与给夫妻双方,这也是争议最多的一点;四是,产 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父母一般无权收回已出资房款。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男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女方名下,丰台法院就审 理过这样的案件,可以说“啃老族”给父母惹的麻烦真不小。